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处理。各废水经处理后且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近期依托调兵山市城南污水处理厂,远期依托调兵山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2.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热解试验装置、气化试验装置上料颗粒物产生量较小,采取自然沉降措施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气化试验装置点火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值”要求; 热解气经喷淋和脱硫处理后进行燃烧,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解气经喷淋和脱硫处理后进行焚烧,气化气经脱硫处理后进行焚烧,焚烧废气与天然气废气经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助燃的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焚烧废气与燃烧废气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及表6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单位应加强各无组织废气环节管控,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水、检测废物,检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废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厂内40m2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产生噪声污染各工序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