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实验室废水经高温消毒后与生产废水(浓缩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气废水、水膜除尘器废水(包含干燥废气中水蒸气凝结的冷凝水)、地面清洗水、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第一级反渗透浓水)排入首牧(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工艺采用气浮+A/A/O(厌氧/缺氧/好氧)+混凝沉淀+消毒工艺);实验室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铁南污水处理厂。总排废水中pH值、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排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执行《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第二级反渗透装置产生的浓水返回原水罐,与新鲜水混合用于制水,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发酵/乳化废气与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包装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干燥废气采用“水膜除尘器”处理,一同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 燃生物质锅炉废气通过“低氮燃烧技术+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 生产过程确保配料间、生产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废检测样品、沉降粉尘、包装除尘器收尘,按比例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废菌瓶、锅炉除尘灰、炉灰渣、废包装物、压滤后的污泥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能力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废石英砂、废RO膜、废超滤膜定期由设备公司来厂更换,不在厂区内暂存。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机油桶、废氨水桶、废消泡剂桶,暂存于危废贮存库(5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产生噪声污染各工序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门窗隔声、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