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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7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审批公示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7-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拟作出审批的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7月24日至7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79890107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邮编:112000

  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宁华电(调兵山)绿色氢能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调兵山市华电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辽宁华电(调兵山)绿色氢能示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经济开发区北侧建设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369.7亩(24.64公顷),总投资13.5亿元,新建2万t/a电解水制氢装置,同时配套建设变电站、除盐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氢气储运系统等公辅设施。本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绿色氢气2万吨。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厂内不建设污水处理站,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含盐清净废水。所有废水集中排放至厂内污水监控池,经监控满足辽宁省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依托调兵山市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电解膜、废催化剂、废干燥剂、废反渗透膜、废分子筛属于一般固废,由生产厂家回收再生循环利用;维修车间产生的废机油暂存在厂内200m2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产生噪声污染各工序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2

年产1000吨饲料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首牧(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首牧(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铁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南工业区动力大道5-8号厂房。项目对厂内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新建一条预混合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年产预混合饲料添加剂1000吨,同时配套新建2.1WM/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处理能力90t/d的污水处理站一座。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5万元。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实验室废水经高温消毒后与生产废水(浓缩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气废水、水膜除尘器废水(包含干燥废气中水蒸气凝结的冷凝水)、地面清洗水、锅炉排水、冷却塔排水、第一级反渗透浓水)排入首牧(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工艺采用气浮+A/A/O(厌氧/缺氧/好氧)+混凝沉淀+消毒工艺);实验室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铁南污水处理厂。总排废水中pH值、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排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执行《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第二级反渗透装置产生的浓水返回原水罐,与新鲜水混合用于制水,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发酵/乳化废气与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包装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干燥废气采用“水膜除尘器”处理,一同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

燃生物质锅炉废气通过“低氮燃烧技术+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

生产过程确保配料间、生产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废检测样品、沉降粉尘、包装除尘器收尘,按比例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废菌瓶、锅炉除尘灰、炉灰渣、废包装物、压滤后的污泥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能力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废石英砂、废RO膜、废超滤膜定期由设备公司来厂更换,不在厂区内暂存。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机油桶、废氨水桶、废消泡剂桶,暂存于危废贮存库(5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产生噪声污染各工序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门窗隔声、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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